12.1 一般规定


12.1.1 本章适用于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。
12.1.2 配电与照明系统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,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,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,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配电与照明节能分项工程验收。
12.1.3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.4.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,也可按照系统、楼层、建筑分区,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。

条文说明

12.1.1 本条规定了本章适用的范围。
12.1.3 本条给出了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和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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